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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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57号)
简述: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一年期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孵化基地每户3000元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其中成功孵化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 年以内)等群体,每户补贴5000 元。
补贴条件:1.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2.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入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
1.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创业孵化基地每户3000元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2.成功孵化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以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身份的创业者,每户补贴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1.入驻孵化基地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成功孵化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毕业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属非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的 1 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建立的孵化服务项目档案;
4.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
6.《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申领表》;
7.《创业孵化服务补贴花名册》。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备齐资料→自主选择到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拨到补助对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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