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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16 14:4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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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54号)

  简述:东莞市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省内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该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

  初次申请

  1、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再次申请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申请程序:

  备齐资料→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拨付到补贴对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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