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5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东府办〔2023〕17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东人社函〔2023〕86号)
简述:东莞市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省内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为该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
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
首次申领应当提交的材料: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金融账户复印件。
再次申领应当提交的材料: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申请程序:备齐资料→到单位注册所在镇街(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补贴名单公示→拨到补助对象的银行金融账户;
网办路径: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立即办理。
其他事项:
1.补贴对象原则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