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福林(身份证:43293019******2750):
我局查处东莞品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为你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办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7-220号)。经调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受理你和东莞品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东莞品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为你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一案依法必须以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中止办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8日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办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7-22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