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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10-14 16:2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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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勇(身份证号码:51022719******1634):

我局查处你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7-259号)。经调查,你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7-259号)的要求,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上述事实叁悦花园邹勇下面班组未发员工工资表汇总、叁悦花园水电班组工资表、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外劳务承包合同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7-259号)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01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7-259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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