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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燕)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11-27 11:4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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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李海燕

身份证号码:42011719******0139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我局查处东莞永冠铸造厂有限公司未依法为你办理20219月至20238月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补缴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关于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的通知》(东人社监字〔2023〕第16-137号)。

我局已依法责令东莞永冠铸造厂有限公司为你办理20219月至20238月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补缴手续。经责令后,东莞永冠铸造厂有限公司已书面向我局承诺将按照责令要求为你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补缴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养老、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因此,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联系并配合东莞永冠铸造厂有限公司,一同到清溪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将你个人应缴部分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交由东莞永冠铸造厂有限公司,由其为你办理代扣代缴。

东莞永冠铸造厂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克锋,联系电话:1368625****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127



《关于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的通知》(东人社监字〔2023〕第16-1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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