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东莞市千域仓储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苟学龙
地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南潢路17号1栋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0FEL35
我(局)查处东莞市千域仓储供应链有限公司使用童工一案,因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学龙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050号)。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2023年4月3日至5月30日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黄*柳(男,200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20******6957)从事普工岗位工作。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050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5月工资表,仲裁庭案件线索移送材料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按《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1-05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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