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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须知系列(1)

时间:2015-06-11 09:13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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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的,必须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定期安排健康检查。

二、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不得使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四、必须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五、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试用期,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六、必须遵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含加班费、高温津贴等)。

七、不得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提下扣减劳动者工资。

八、必须严格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因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赔偿金。

九、必须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十、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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