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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须知(10)——暑期用工特别提示

时间:2015-06-12 01:27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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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暑期即将来临,用人单位需要特别注意哪些用工事项?

答:用人单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禁止使用童工;2、合法使用未成年工;3、规范使用实习生和见习生;4、请勿使用非法职业中介或非法劳务派遣。

 

问:何谓使用童工?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

 

问:计算是否已满16周岁,是以公历、阳历还是其他方法计算?

答:按照目前司法实践,“周岁”是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公历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比如,某人的身份证显示出生日期为1998年8月31日,即使到了2014年8月31日当天,从法律意义上说,某人仍然是没有满16周岁,要到了2014年8月31日24时,即从2014年9月1日0时开始才是已满16周岁。

 

问:为避免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注意什么?

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严格查验招工对象的身份证明;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对没有有效身份证的人员,一律不予录用;对怀疑有可能伪造、涂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人员,一律不予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问: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问: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存在酌情减免的情形?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规定,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

 

问: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会涉及刑事责任么?

答: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何谓未成年工?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问:使用未成年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么?

答:需要。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的,须向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办理登记。

 

问:用人单位需要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么?

答:需要。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问:未成年工体检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问: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问:何谓实习和见习?

答: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规定,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省外学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习,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问:规范的实习是如何组织开展的?

答:学生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意。学校应当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掌握实习情况,统一管理和考核。

 

问:实习需要签订什么协议么?

答:需要。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二)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习期限;(三)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四)实习终止条件;(五)违约责任;(六)争议的解决方式。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

其他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问:实习过程中,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三)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四)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五)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六)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七)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问: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在人数上是否有限制?

答: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当期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问:实习报酬如何确定?

答: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问:见习能由用人单位自行开展么?

答:不能。只能由当地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见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问:见习期一般多长?

答:见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问:见习需要签订协议么?

答:需要。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二)见习期限;(三)见习计划安排;(四)岗位职责;(五)见习待遇;(六)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七)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问:见习过程中,见习单位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二)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三)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问:见习人数有没有限制性规定?

答: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问:见习单位是否要为见习人员购买什么保险?

答:要。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问:合法的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哪些证件?

答:合法的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以及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问:没有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个人或者单位,能否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答:不可以。

 

问:合法的劳动派遣机构必须具备哪些证件?

答:合法的劳动派遣机构必须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问:没有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者单位,能否从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答:不可以。

 

问:使用非法职业中介或非法劳务派遣会有危害么?

答:当然有。使用非法职业中介或非法劳务派遣存在诸多潜在用工风险。比如,会导致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导致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产生混乱等等无法预计的情形,不仅不能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还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阻碍,甚至难以估计的损失。

 

问:用工过程中若存在疑问,有什么电话可以拨打咨询?

答:可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拨打东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或者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服务热线“1233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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