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保障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缴费年限津贴建立及发放的具体工作,由养老失业待遇核发科统一安排。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pdf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7日
各社会保障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缴费年限津贴建立及发放的具体工作,由养老失业待遇核发科统一安排。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pdf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