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规则》。
二、《规则》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什么?
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三、《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适用于以我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何体现?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我局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通过制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予以明确。执法承办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应当按照《细化标注》执行。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有哪些?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具体在《规则》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
六、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执法承办机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执法承办机构不得选择适用;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执法承办机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执法承办机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七、《细化标准》中对违法程度如何划分?
根据不同的违法程度,《细化标准》将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三个档次:较轻、一般和严重。
八、一般情况下,执法承办机构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如何适用《细化标准》的违法程度档次?
一般情况下,执法承办机构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细化标准》中违法程度为一般的档次实施处罚。
九、什么情形下依法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确定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因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依法不予处罚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对行政相对人训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十、什么情形下应当按照违法程度为较轻的档次实施处罚?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细化标准》中违法程度为较轻的档次实施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在行政相对人交待前尚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知悉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一、什么情形下应当按照违法程度为严重的档次实施处罚?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细化标准》中违法程度为严重的档次实施处罚:
(一)以拒绝、阻碍、暴力、威胁等消极或者积极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1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六)违法行为引发10人以上信访的;
(七)违法行为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的;
(八)违法行为在互联网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二、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如何体现?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制作书面的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拟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标准、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执法承办机构不得因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十三、因法律法规规章新出台(修订),而《规则》未作细化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执法承办机构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对《规则》未作细化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执法承办机构应当结合本规定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规则》的实施时间?
《规则》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