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通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关于东莞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关于东莞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东人社规〔2026〕14号)全面对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3号)各项规定,坚持仅细化我市业务操作、不重复上级通用条款的原则,涵盖贴息标准与续贷规则、申请审核流程、经办银行与担保基金管理、贴息支出管理、逾期代偿规定、奖补激励机制、其他事项等七部分内容,具体包括:
(一)统一贴息与续贷标准。落实省级政策导向,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统一调整为贷款实际利率的50%,既保留财政支持力度、切实降低创业者融资成本,又缓解长期贴息支出压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细化续贷认定标准,明确“带动就业能力强”为企业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1人,且高于上一次贷款申请时的用工规模。
(二)规范申请审核流程。明确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初审、资格审核、担保审批、放款登记全链条经办规则;要求经办银行需规范具体业务流程和所需资料并对外公布。理顺经办银行、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衔接机制,压缩各环节办理时限,提升审批服务效率。
(三)明确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管理。分类明确经办银行范围,全省性经办银行按省确定名单执行,其在我市分支机构均可开展业务;市级经办银行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最多不超过3家,进一步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明确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担保基金运营主体,维持担保基金20倍放大比例不变,依托低呆坏账率优势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四)明确贴息支出管理。明确贴息申请程序及贴息结算机制,明确贴息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按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地确定属地分担责任。设置贴息动态管控规则,创业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间暂停贴息,成功移出并经核查确认正常经营的,恢复贴息并补发暂停期间对应资金。
(五)明确逾期代偿规定。保持逾期代偿机制稳定,逾期超90天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坚持司法处置前置,贷款逾期经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本金,由担保基金代偿40%;其中代偿部分由市镇财政按3:7比例分担,剩余未收回本金及逾期利息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代偿后持续追偿、回收资金按比例返还,闭环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六)明确奖补激励机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年度放贷量排名居全市前50%的经办银行,按当年新发放贷款额的0.5%给予分档奖补,按排名分别设置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年度最高限额,奖励资金从市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列支,充分调动经办银行业务推进积极性。
(七)其他事项。明确不能同时享受情形、文件解释权归属、实施有效期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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