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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关于东莞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6-10-29 09:5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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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财政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财政国资金融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3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26〕3号文”)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贴息标准与续贷规定

  (一)贴息标准:符合粤人社规〔2026〕3号文规定对象和条件的借款人,并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可在我市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

  (二)续贷规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及小微企业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和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鼓励实施无还本续贷。其中“带动就业能力强”是指企业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1人(含11人),且高于上一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的带动就业人数。

  二、申请审核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具体申请审核流程如下:

  (一)个人、小微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及提交所需资料。具体业务流程、所需资料由经办银行结合本银行业务规范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明确,并对外公布。其中,有关群体定义及佐证材料,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指导清单执行。

  (二)经办银行贷前调查及资格初审。经办银行自收齐借款人申请资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综合调查与初审。调查内容应一次性涵盖:借款人年龄、征信记录、已有贷款情况、经营项目真实性、用工情况、经营财务状况、担保措施、贷款记录、拟贷金额、还款能力评估等。经办银行须据此出具完整的贷前调查报告。调查完成后,经办银行将借款人的资格审核所需材料提交省业务系统,启动资格审核流程。

  (三)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在收齐经办银行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现场调查的可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并向经办银行反馈审核结果。

  (四)经办银行在收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资格审核合格反馈后,根据担保方式分别进入以下流程:

  1.如采用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将本条第(二)项已完成的贷前调查报告、征信报告等按要求通过省业务系统推送至担保基金运营机构。运营机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调查审核。审批通过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并将放贷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信息登记并上传贷款发放资料,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对不予放贷的,经办银行应书面告知借款人理由。

  2.如采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原则上实施批量担保模式。审批通过后由经办银行将放贷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信息登记并上传贷款发放资料,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确认。对不予放贷的,经办银行应书面告知借款人理由。

  三、经办银行与担保基金管理

  (一)承接我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承接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包括全省性和市级两类。全省性经办银行是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其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均可开展相关业务。市级经办银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最多不超过3家,确定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外公布。

  (二)我市创业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东莞市的担保基金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20倍。

  四、贴息支出管理要求

  (一)贴息申请: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贴息申请。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二)贴息结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按申请时借款人经营项目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地确定镇(街道、园区)财政分担责任。贴息资金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统一与经办银行结算,市财政再按分担比例与镇(街道、园区)财政清算。

  (三)暂停贴息情形:申请贴息期间,创业主体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暂停贴息;经办银行贷后检查确认其仍正常经营且该创业主体成功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可恢复贴息并补发暂停期间的贴息资金。

  五、逾期代偿规定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应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经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后,最终裁定无法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由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约定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代偿。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经初审通过,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审核同意后,从担保基金账户中代偿未收回贷款本金的40%。余下未收回的贷款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代偿后,经办银行应持续通过司法等途径开展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对应比例分别受偿。

  六、奖补激励机制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年度放贷量排名居全市前50%的经办银行,可按其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的0.5%给予奖补,其中年度放贷量第一名最高不超过40万元,第二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三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四名及以后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从市级安排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列支。

  七、其他事项

  (一)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得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二)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23〕13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23〕13号)规定及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实施期间,国家、省政策有新的调整,或市、镇(街道、园区)财政资金分担比例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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