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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分局、农林水务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城市建设局、交通运输分局,滨海湾新区社会事务局、城市建设局:
现将《东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水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
2026年4月29日
东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存储或提供担保,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工人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时,可以选择现金形式缴存,也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以下统称“保函”)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替代存储,积极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提供的工程担保保函。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应及时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负责指导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监督其履行担保责任。
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以及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滨海湾新区社会事务局(以下简称“镇街人社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管理。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工资保证金存储要求。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存储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3%的比例执行,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我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其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1.5%的比例存储,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我市承建工程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前2年内在我市承建工程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6%的比例存储,最低限额为20万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拖欠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工资保证金存储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6%的比例存储,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0.5%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承接工程的,应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含市外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工资支付保函。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前述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应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规定,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十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工人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于开工后1个月内将协议书副本送工程建设项目部所在镇街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以保函(附件2、附件3)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受益人应为“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于开工后1个月内将保函正本送工程建设项目部所在镇街人社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短于施工合同约定完工时间之后的6个月。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重新提供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三条 保函全部采用具有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外,金融机构、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被保证人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担保保证人依照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于与工人工资支付无关的、因被保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我市开展工资支付保证金第三方担保业务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业务行政许可文件、开展工资保证金第三方担保业务的资质证明材料、标准保函模板及《开展工资保证金第三方担保业务承诺书》(附件4)等资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报备。
金融机构选择通过东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应当主动做好平台对接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开展工资保证金第三方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经办金融机构出具《工人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5)。经办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工人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本人。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第十八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或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企业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应工程拖欠工资投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公示期间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本办法提供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执行。
国家、省对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水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
1.工人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2.工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3.工人工资保证金保险凭证(样本)
4.开展工资保证金第三方担保业务承诺书(样本)
5.工人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