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通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水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结合原《东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21〕4号)实施成效及国家、省最新政策要求,对原办法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印发实施《东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管理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三、工资保证金的用途是什么?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或提供担保,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工人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工资保证金存储有什么规定?
(一)存储时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存储手续;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存储手续。
(二)存储形式
可以选择现金形式缴存,也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以下统称“保函”)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替代存储。
(三)存储比例
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3%的比例存储,最低10万元、最高500万元。
(四)差异化存储
1、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东莞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新增工程按1.5%的比例存储,最低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东莞市承建工程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
3、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前2年内在东莞市承建工程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按6%的比例存储,最低限额为20万元,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4、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拖欠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6%的比例存储,存储金额不受上限限制;
5、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东莞市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其新增工程存储比例下浮0.5%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五)存储手续
1、选择现金形式缴存,需与经办银行签订《工人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在开工后1个月内将协议副本送项目部所在镇街人社部门备案;
2、选择以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受益人为“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效期至少1年且不短于施工合同约定完工时间之后的6个月,并于开工后1个月内将保函正本送项目部所在镇街人社部门保存。
五、工资保证金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清偿决定且到期拒不履行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出具《工人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不足支付全部工资的,按比例支付。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是否要补足?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或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
七、工资保证金如何申请返还?
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不存在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书面承诺,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拖欠工资投诉的,可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存在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履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申请。
八、法律责任与实施期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管理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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