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东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情形外,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三、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180元/人。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政府缴费补贴、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发放所需的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分担。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丧葬补助金标准参照本通知内容执行。本通知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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