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通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东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印发《关于东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背景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7日印发的《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已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为做好政策衔接,对有关事项再次作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关于东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情形外,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四、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180元/人。
五、其他事项
(一)上述政府缴费补贴、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发放所需的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分担。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目前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可以转回城乡居保制度参保?两个制度如何衔接?
可以,两个制度的衔接如下:1. 参保人员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也合并计算;2.参保人员从城乡居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不能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例如:张三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8000元,转为参加城乡居保5年后达到60周岁,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000元,如果选择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后退休,两个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为30000元,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15年,符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条件,按城乡居保办法计算待遇。
如果选择将城乡居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个制度的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即张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仍为10年,须继续缴费至15年才能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个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则可以合并计算为30000元。
温馨提醒:由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相对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较高,若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后退休,尽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城乡居保待遇相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较低,参保人应慎重选择。
七、怎样办理参加城乡居保手续?
注: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办理材料外还需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委托函》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怎样办理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手续?
参保人凭以下资料向所属园区、镇(街)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三)社会保障卡原件(没有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参保人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注: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办理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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