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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6-10-10 15:0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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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社保费筹集

  每次征地时,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为16.2万元/亩,将来随市政府公布的区片价变化而调整)的15%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二、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

  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金额分配的方法。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落实。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及时通报征地获批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表决确定征地社保费分配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内容,按筹资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为补贴对象办理社保手续。征地实施部门负责在准备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及时告知征地项目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审核、报送工作,做好征地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说明和宣传,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村(社区)应落实分配主体责任。村(社区)党组织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责任,推动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作用,讨论表决分配方案,监督资金分配过程,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适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整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本通知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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