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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6-10-10 15:1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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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通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印发《关于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月29日印发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2〕4号)。现东府办〔2022〕4号文将于2026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为做好制度衔接,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关于东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征地社保费筹集。主要对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包括计提基数、计提比例进行规定。

  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精神,全省将市平均区片价划分为5个区间,并分别设置最低计提比例,各市具体执行比例可自行确定。若当地各区片价差异较大时,也可按所在区片的区片价计提,原则上不低于按市平均区片价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征地社保费;同时区片价较高的区片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征地社保费,应不少于区片价较低的区片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征地社保费。在制定东府办〔2022〕4号文时,采用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6.2万元/亩),且为保持各区片被征地农民的补贴水平相当,计提比例确定为15%。目前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没有变化,因此继续沿用东府办〔2022〕4号文的计提标准。

  第二部分为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主要对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原则作出规定。

  根据粤府办〔2021〕22号文精神,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并结合我市土地股份制的实际情况,《通知》继续沿用东府办〔2022〕4号文规定,我市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原则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

  第三部分为工作要求。主要对各部门职责进行规定。

  第四部分为其他事项。主要对实施时间、有效期作出规定并预留政策变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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