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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10-22 09:2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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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通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才的分类评价工作,建立更加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评价机制,出台《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将全市人才通过认定、专家评定、举荐自评三种评价方式确定A类、B类、C类、D类、E类、F类六大类人才。

  一、申请人才分类评价条件

  申请分类评价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分类评价依据密切相关。

  (五)来莞时间:除目录有特殊要求外,A、B、C、D、E类人才原则上没有来莞时间要求;F类人才的申请者原则上来莞时间须为2025年1月1日(含)以后,部分目录条目特殊要求来莞时间可放宽至2022年1月1日(含)以后。

  (六)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A类人才无年龄限制;B类人才在70周岁(不含)以下;C类人才、D类人才在65周岁(不含)以下;E类人才、F类人才在60周岁(不含)以下;B、C、D、E、F类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可放宽最高至75周岁(不含)以下。

  具体而言:

  (一)在东莞市就业的人才,须与东莞市工作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或劳务)合同,并在东莞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在东莞市就业且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才,须与我市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2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由该单位连续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时在我市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柔性引进东莞市的人才,须符合B类人才(含)以上《目录》条件,由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大科学装置、在莞国家科研机构、省级以上科研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经省认定的产业链“链主”企业、市战略科学家团队、市政府与高校合作共建医院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市其他重大项目,与人才所在的市外工作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三方工作协议,每年在东莞市工作单位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含本数,其中A类人才3个月)。人才在东莞市工作单位工作时间以在我市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

  (四)在东莞市创业的人才,所创办单位须涉及我市“8+8+4”现代化产业领域,创办时间不超过5年(含本数,以申报年份的上一年12月31日为准),且该单位正常运行1年(含)以上。创办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才本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且实缴资本60万元(含)以上;创办其他类型单位的,人才本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人才分类评价方式

  人才分类评价有认定、专家评定和举荐自评三种程序,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视当年申请情况,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2次程序,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为准。

  (一)认定

  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依据《目录》中认定部分,按程序直接确定申请人的人才类别。

  (二)专家评定

  专家评定是指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依据《目录》中的评定部分,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建评委会,按程序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申请人的人才类别。

  (三)举荐自评

  举荐自评是指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按程序下放人才举荐自评权给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根据《目录》中举荐自评部分要求、单位岗位紧缺度、人才贡献度、业绩表现等指标,经内部评审、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必要程序,自主举荐并确定人才类别。举荐自评

  三、人才分类评价办理程序

  (一)认定、专家评定办理程序

  1.发布公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总体安排发布申报公告及《目录》。

  2.人才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认定、专家评定申请。

  3.资格审查。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在申报期满后一定时限内审查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在莞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4.部门核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认定的,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核查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在莞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是否符合《目录》认定部分的条件。申请专家评定的,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目录》评定部分的基本参评条件,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符合参评条件的申请人参与评审,确定评委会推荐意见。

  5.安全信用审查。部门核查通过后,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核查A类-E类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认定范围的情形,F类申请人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6.实地考察。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牵头,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配合,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实地考察。

  7.名单公示。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根据安全信用审查和实地考察结果编制拟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不适宜公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作公示。

  8.市政府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不影响人才认定、专家评定结果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编制拟推荐名单,其中A类、B类、C类、D类人才拟推荐名单须报市政府审定,E类、F类人才直接进入入库程序。

  9.确定入库。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将通过人才名单发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入库备案,并同步通知申请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人才颁发优才卡。

  (二)举荐自评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符合《目录》举荐自评条件的工作单位制定本单位人才自主评价方案,报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申请举荐自评权。

  2.部门确认。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审核举荐自评申请,并形成举荐自评单位拟推荐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公示获举荐自评单位名录。

  3.单位自评。举荐自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才自主评价方案举荐人才,并确定其人才类别。

  4.资格审查。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审核被举荐人个人基本情况、在莞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5.部门核查。资格审查通过后,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核查被举荐人才个人基本情况、在莞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目录》举荐自评部分要求,以及举荐自评程序是否规范。

  6.安全信用审查。部门核查通过后,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核查A类-E类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分类评价范围的情形,F类申请人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7.名单公示。安全信用审查通过后,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编制拟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不适宜公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作公示。

  8.市政府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不影响举荐自评结果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公示结果编制拟推荐名单,其中A类、B类、C类、D类人才拟推荐名单须报市政府审定,E类、F类人才直接进入入库程序。

  9.确定入库。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将通过人才名单发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入库备案,并同步通知申请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人才颁发优才卡。

  (三)其他程序

  经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及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或退回申请。要求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人才来莞时间以人才在首个我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日期为准。

  创业类人才、持退休证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莞就业(工作)的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不受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限制。

  1.创业类人才在我市创业前未曾在我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来莞时间以创办单位注册登记证件载明的成立日期为准;

  2.持退休证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莞就业(工作)的人才,且退休前未曾在我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来莞时间以退休后首次在我市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

  3.柔性引进的人才,来莞时间以三方工作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中直、省直驻莞机构并在上级单位所在地统筹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视同为符合条件。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可提供合伙人佐证材料、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代替劳动合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四)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列入分类评价对象。

  (五)曾被确认为我市特色人才、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对象、技能领军人才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目录》相应类别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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