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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16日
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才的分类评价工作,建立更加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促进人才与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5〕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是在我市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人才,以及我市急需紧缺的人才,包括企业人才、科技人才、教育人才、卫生健康人才及其他综合类人才,根据《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共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六大类人才。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指导并监督监测全市人才分类评价工作,研究解决分类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做好主管领域内人才目录编制修订工作,负责组织主管领域内人才的核查评审、实地考察、名单推荐等工作,负责牵头主管领域内人才分类评价政策宣传、咨询解答、争议解决等工作,指导督促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资格审查工作,并对主管领域人才分类评价的真实性、公平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全市综合类人才分类评价工作,并负责全市人才分类评价数据管理工作、优才卡持卡人员信息管理等工作。各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主管领域人才分类评价数据归集和分析工作。
市人才评价参与部门(详见附件1《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部门及联系信息》)负责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主管领域内综合类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并对主管领域内综合类人才目录有关咨询予以解答,负责主管领域人才分类评价部门的核查及实地考察工作。
各园区、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区域内人才分类评价资格审查工作(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类人才资格审查),配合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开展政策宣传、咨询解答、争议解决以及申请人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二章 分类评价方式
第四条 东莞市人才通过认定、专家评定、举荐自评三种方式分类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产才融合,坚持破除“四唯”,重点聚焦我市“8+8+4”现代化产业领域,突出行业公认、工作单位认可,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第五条 认定是指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依据《目录》中认定部分,按程序直接确定申请人的人才类别。
第六条 专家评定是指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依据《目录》中的评定部分,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建评委会,按程序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申请人的人才类别。
第七条 参与专家评定的对象原则上应符合《目录》中评定部分相应标准。未直接符合《目录》中认定、评定部分相应标准,但有特别突出贡献,且符合东莞产业发展需要,并具有本行业公认专业水平的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列入参与专家评定对象。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设主任1名。按人才评定申请情况,评委会可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设组长1名,评委会主任可兼任组长。
评委会参照《目录》制定评审标准和规则,结合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业绩、成果、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确定推荐意见。评定对象未能通过所申报类别评定的,不能降档评价为次级及以下类别人才,若专家认为申请人可评定更高层级的,由专家评委会评审推荐人才类别。
第九条 举荐自评是指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按程序下放人才举荐自评权给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根据《目录》中举荐自评部分要求、单位岗位紧缺度、人才贡献度、业绩表现等指标,经内部评审、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必要程序,自主举荐并确定人才类别。
第十条 可获得人才举荐自评权的工作单位包括我市需要重点扶持及人才引进培养工作成效明显的科研院所、重点研发平台、大科学装置、高校,以及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不存在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8+8+4”现代化产业领域企业,企业内设研发实验室的优先入选。具体范围由每年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目录》举荐自评条件的工作单位,根据用人主体实际、人才岗位特点、本办法第三章分类评价的范围与条件以及《目录》,制定本单位人才自主评价方案,报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申请举荐自评权。
举荐自评权实行差额竞争制,年度名额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在申报公告中公布。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名额并经有关程序遴选,形成举荐自评单位推荐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获举荐自评权的工作单位须认真履行举荐责任,因把关不严、核查不实,虚假举荐评价,未履责尽职等问题造成评价不实的,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视情况取消其举荐自评资格,相应被举荐人才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撤销其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视当年申请情况,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2次认定、专家评定、举荐自评程序。
第三章 分类评价的范围与条件
第十三条 分类评价对象主要是在东莞市就业以及创业的人才,人才分类评价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申请分类评价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目录》相应条件。本办法中所指的东莞市工作单位须为符合东莞产业发展方向、服务全市重点工作的经营主体、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且注册登记证件上刊载的住所(经营场所)须在东莞市内。《目录》个别条款适用于经东莞市政府确认的科创飞地平台。
第十四条 申请分类评价的人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德优良。
(二)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及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四)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分类评价依据密切相关。
(五)来莞时间:除目录有特殊要求外,A、B、C、D、E类人才原则上没有来莞时间要求;F类人才的申请者原则上来莞时间须为2025年1月1日(含)以后,部分目录条目特殊要求来莞时间可放宽至2022年1月1日(含)以后。
(六)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A类人才无年龄限制;B类人才在70周岁(不含)以下;C类人才、D类人才在65周岁(不含)以下;E类人才、F类人才在60周岁(不含)以下;B、C、D、E、F类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可放宽最高至75周岁(不含)以下。
(七)在东莞市就业的人才,须与东莞市工作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或劳务)合同,并在东莞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申请时还需与我市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2年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由该单位连续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柔性引进的人才,须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协议,每年在东莞市工作单位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含本数,其中A类人才3个月)。在东莞市创业的人才,所创办单位须涉及我市“8+8+4”现代化产业领域,创办时间不超过5年(含本数,以申报年份的上一年12月31日为准),且该单位正常运行1年(含)以上。创办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才本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允许代持股),且实缴资本60万元(含)以上;创办其他类型单位的,人才本人须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八)不存在不应当纳入分类评价范围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分类评价范围: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请分类评价前5年(申请公告发布年度前4年的1月1日起至申请公告截止日为止),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调查。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在申请分类评价前3年(申请公告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请公告截止日为止),申请人所在的我市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申请人担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1. 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 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3. 被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4.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申请时申请人所在的我市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申请人担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3. 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
4. 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其他不应当纳入分类评价范围的情形。
第四章 目录编制与发布
第十六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需求,另行制定发布《目录》。《目录》作为人才分类评价的参照基准,可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定期调整更新。
第十七条 《目录》的修订更新程序如下:
(一)各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提出修订申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修订调整目录。
(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三)《目录》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开发布。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经分类评价被确认为我市A类、B类、C类、D类、E类、F类人才的,可依据《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2号)享受对应人才补贴及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应人才类别和补助资金、保障服务的,或者人才存在应当撤销、暂停分类评价结果的情形却超期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政府审议后撤销其分类评价结果,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获分类评价结果后,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政府审议后撤销其分类评价结果,不再享受《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2号)规定的有关待遇:
(一)人才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
(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三)不在东莞工作。非柔性引进的人才,获人才评价类别当月起,未在莞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3个月(含)的,视为不在莞工作;属柔性引进的人才,每年在我市工作单位工作时间未达到6个月(含本数,其中A类人才未达到3个月),视为不在莞工作。
(四)人才获评类别的主要依据因本人违规情况而丧失。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著作被出版方撤稿、所获荣誉被颁发部门撤销、举荐自评虚假举荐或举荐不实的。
(五)人才所在的我市单位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且该人才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六)暂停分类评价结果的情形发生满1年仍未消失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人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在获分类评价后,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议后,依据有关规定暂停享受《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2号)规定的有关待遇:
(一)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二)人才所在的我市单位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且该人才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三)其他应当暂停分类评价结果的情形。
人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告。
上述情形暂停期限最长1年,若情形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消失,经人才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报告,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议,恢复享受《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2号)规定的有关待遇;若情形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仍未消失,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有关程序审议后撤销其分类评价结果,不再享受我市人才政策体系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在获分类评价后,人才因非个人违规情况不再符合其获评价类别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变更、项目验收失败或被无限期延期的,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议后,保留其人才类别评价、优才卡及对应人才服务,但不再享受《东莞市“莞爱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东人社规〔2025〕2号)规定的补贴待遇;符合其他目录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类别的人才分类评价。
人才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个月内报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分类评价受理结果确认前,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多个部门受理的目录,或同一部门受理的多个层次类别的目录。获评价确认的人才后续达到更高类别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类别人才的分类评价。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来莞时间”,以人才在首个我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日期为准。
创业类人才、持退休证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莞就业(工作)的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不受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限制。创业类人才在我市创业前未曾在我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来莞时间以创办单位注册登记证件载明的成立日期为准;持退休证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莞就业(工作)的人才,且退休前未曾在我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来莞时间以退休后首次在我市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柔性引进的人才,来莞时间以三方工作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大科学装置、在莞国家科研机构、省级以上科研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经省认定的产业链“链主”企业、市战略科学家团队、市政府与高校合作共建医院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市其他重大项目,与人才所在的市外工作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三方工作协议,允许人才人事(劳动)关系保留在人才所在的市外工作单位的人才引进形式。柔性引进的人才,须符合B类人才(含)以上《目录》条件,且经东莞市工作单位和人才所在的市外工作单位共同承诺,每年在东莞市工作单位工作时间达到6个月(含本数,其中A类人才3个月),人才在东莞市工作单位工作时间以在我市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在东莞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人才在我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为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可提供合伙人佐证材料、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作为在我市工作证明资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中直、省直驻莞机构并在上级单位所在地统筹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视同为符合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依据申请时申请人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确定。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中直、省直驻莞机构并在上级单位所在地统筹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在单位为该驻莞机构;申请人在我市创业的,所在单位为申请人的创办单位;持退休证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莞就业(工作)的,所在单位为申请时我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单位);柔性引进的,所在单位为三方工作协议中东莞市工作单位。
申请人所属园区、镇(街道)依据申请时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注册登记证件刊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我市‘8+8+4’现代化产业领域”包括食品饮料、造纸及纸制品、化工、纺织服装、家具、包装印刷、模具、玩具8大传统产业;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低空经济8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下一代移动通信(6G)、前沿新材料、具身智能、未来生命健康4大未来产业。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列入分类评价对象。
曾被确认为我市特色人才、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对象、技能领军人才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目录》相应类别人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会同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部门及联系信息
2.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附件1
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部门及联系信息
(一)市级人才评价主管部门
(二)市级人才评价参与部门
(三)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咨询电话
附件2
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人才分类评价办理程序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申报公告中对人才分类评价具体程序予以明确,具体程序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公告为准。
(一)认定、专家评定办理程序
1. 发布公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总体安排发布申报公告及《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 人才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认定、专家评定申请。
3. 资格审查。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在申报期满后一定时限内审查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在莞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4. 部门核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认定的,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核查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在莞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是否符合《目录》认定部分的条件。申请专家评定的,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目录》评定部分的基本参评条件,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符合参评条件的申请人参与评审,确定评委会推荐意见。
5. 安全信用审查。部门核查通过后,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核查A类-E类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认定范围的情形,F类申请人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6. 实地考察。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牵头,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配合,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实地考察。
7. 名单公示。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根据安全信用审查和实地考察结果编制拟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不适宜公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作公示。
8. 市政府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不影响人才认定、专家评定结果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编制拟推荐名单,其中A类、B类、C类、D类人才拟推荐名单须报市政府审定,E类、F类人才直接进入入库程序。
9. 确定入库。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将通过人才名单发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入库备案,并同步通知申请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人才颁发优才卡。
(二)举荐自评办理程序
1. 单位申请。符合《目录》举荐自评条件的工作单位制定本单位人才自主评价方案,报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申请举荐自评权。
2. 部门确认。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审核举荐自评申请,并形成举荐自评单位拟推荐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公示获举荐自评单位名录。
3. 单位自评。举荐自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才自主评价方案举荐人才,并确定其人才类别。
4. 资格审查。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审核被举荐人个人基本情况、在莞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5. 部门核查。资格审查通过后,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核查被举荐人才个人基本情况、在莞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目录》举荐自评部分要求,以及举荐自评程序是否规范。
6. 安全信用审查。部门核查通过后,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核查A类-E类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分类评价范围的情形,F类申请人直接进入公示程序。
7. 名单公示。安全信用审查通过后,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编制拟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不适宜公开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不作公示。
8. 市政府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不影响举荐自评结果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公示结果编制拟推荐名单,其中A类、B类、C类、D类人才拟推荐名单须报市政府审定,E类、F类人才直接进入入库程序。
9. 确定入库。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将通过人才名单发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入库备案,并同步通知申请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人才颁发电子优才卡。
(三)其他程序
经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及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或退回申请。要求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
二、人才分类评价申报材料
1. 申请表:《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申请表》。
2. 个人基本资料: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台往来内地(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
3. 工作情况资料:
(1)在我市就业的人才,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单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工资薪金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
(2)在我市创业的人才,需提供创办单位的注册登记证件和上年度运营报告;创办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需提交验资报告。
(3)柔性引进的人才,需提供柔性引才三方工作协议、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以及柔性引才承诺书。
(4)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对我市及属地有突出贡献,或属于飞地人才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工作情况材料的,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人才评价主管或参与部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同意后,可提交其他佐证材料代替。
4. 资格条件佐证材料:反映符合本目录中认定或评定依据的荣誉或奖励证书、主要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如涉及境外学位,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 通过举荐自评方式申报的,还需提供单位举荐程序材料、单位及被举荐人才本人有关举荐自评公平诚信的承诺函。
各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与本办法规定有所不同的,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年度发布的申报公告和《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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