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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社会化引才用才奖励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6日
东莞市社会化引才用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部署,推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引才聚才工作,提高社会各类主体引才用才积极性,给予参与者引才奖励,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促进人才与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5〕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化引才用才奖励(以下简称“引才奖励”),是指我市为鼓励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以下统称“奖励对象”)引进、引荐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对象”)来我市工作,对成功引进、引荐人才到我市工作的奖励对象,根据其引进、引荐的人才数量和类别所给予的奖励。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工作站,是指我市为搭建引才网络,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国内建立的在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集聚城市开展人才政策推广专场、企事业单位人才招聘等活动的平台。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奖励对象
第三条 引才奖励的引进对象包括:
符合《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A、B、C类人才(不含柔性引进人才)。
第四条 引进对象按其在我市工作的方式分为创新类人才和创业类人才,其中:
(一)属创新类人才的,应引进到注册地址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从事全职工作,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人才须在2025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与首个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或聘用关系,下同),至第一期引才奖励申请时需工作期满6个月(含)以上,至引才奖励申请(含第一期和第二期奖励)审核时仍连续在首个我市用人单位工作。
2. 人才须在首个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及工资、薪金或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合伙制机构合伙人可为个人经营所得税),且期间不存在东莞市之外个人工薪收入纳税记录。若人才过渡期间存在异地个人工薪所得税记录的,自在首个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当月(含)起,3个月(含)以内存在异地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记录的,仍可视为符合此目规定的条件,若超过三个月仍存在异地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记录的,则视为不符合此目规定的条件。
(二)属创业类人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人才在2025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我市,在2025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创办企业。
2. 人才为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即持股比例最高股东(不限出资方式,不含代持股),实缴资本60万元(含)以上,或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引才奖励申请(含第一期和第二期奖励)审核时仍连续为该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所创办的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引才奖励申请时仍正常运作,且至第一期奖励申请时满6个月(含)以上。
第五条 奖励对象是指以下在我市引进人才过程中起重要推动作用的单位和人员:
(一)我市用人单位,包括注册地址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含事业单位)。
(二)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A、B、C类目录,按《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获评价确认人才类别的人才(以下简称“引才人才”)。
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挥“以才引才”作用,引荐人才到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或引荐人才到我市创业。
一名新引进的人才只能由一个奖励对象申请引才奖励一次。高层次人才本人不能以自身为引进对象申请引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运作经费和方式
第六条 奖励标准和工作站运作经费
(一)根据引进对象的类别,引才奖励按以下标准(税前)分两期给予奖励对象奖励:

引才奖励需每年申请一次,第二期申请的时间奖励原则上需与第一年申请起始提交时间间隔一年。
(二)我市设立的人才工作站,由市财政对每个工作站给予运作单位每年每站10万元基本运作经费,并根据工作成效给予运作单位每年每站最高5万元绩效奖励。
第七条 引才奖励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一次。奖励对象属于我市用人单位的,每年累计最高申请100万元引才奖励;奖励对象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每年累计最高申请30万元引才奖励。
奖励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针对同一引进对象曾享受我市其他同类型奖励的,需扣减以往享受同类型奖励资金。
引进对象在首次到我市工作之后多次按《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获评价确认人才类别的人才,按其首次引才奖励申请提交时的最高类别给予奖励。引才奖励申请提交后,不随引进对象后续类别提升而提升,不重复奖励,不补差额。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八条 申请材料。申请引才奖励需提交引进对象的身份证照、人才类别、在莞工作情况等材料和人才引进过程中引进、引荐记录、引荐关系确认以及申报公告要求的材料。其中,人才在莞创办的企业运营情况,应有年度运营报告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佐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在年度申请公告进行细化或调整。调整后如与本办法规定有所不同的,以当年度发布的申请公告为准。
第九条 引才奖励申请采用限期集中受理方式进行,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引荐备案。属高层次人才“以才引才”方式引荐的奖励申请,须在人才入职我市之前进行引荐备案。
(二)公告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年度申请公告,通过其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三)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按要求向属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四)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完成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名单汇总,连同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及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形成拟奖励名单。
(六)联合核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信用东莞”平台和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税务局等部门意见的方式核查:拟奖励对象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享受引才奖励的情形,引进对象、拟奖励对象(属于高层次人才)获评价确认人才类别的情况和在莞工作、创业的情况,拟奖励对象是否存在重复奖励情况。
(七)形成奖励名单和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联合核查部门意见,并根据各部门意见形成奖励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励名单和市级资金下达至各园区、镇(街道),由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将市级和本级资金拨付至奖励对象账户。
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引才奖励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才奖励申请的公告发布、复核、形成奖励名单、编制市级资金预算决算,向园区、镇(街道)下达市级资金等工作;负责做好人才工作站的规划设立和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才奖励申请的受理、初审,编制本级资金预算决算,会同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拨付市级及本级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市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
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市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会同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市级及本级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引进对象人才和奖励对象(属于高层次人才)类别情况;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引进对象在我市作为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创办企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根据职能配合对申请单位进行联合核查,核查奖励申请单位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不得享受引才奖励的情形。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填报虚假信息申请奖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驳回其引才奖励申请,追回已享受引才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自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 在审核奖励申请时,核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奖励申请: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适用奖励对象为高层次人才)。
(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三)在申请奖励资金前5年(申请公告发布年度前4年的1月1日起至申请公告截止日为止),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在申请奖励资金前3年(申请公告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请公告截止日为止),在税务、安全生产、失信惩戒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失信惩戒情形具体以查询“信用中国”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国红黑名单)”中的“黑榜”名单为准[可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的“奖惩查询查验”栏目查询]。
(五)因逾期未按要求足额退回财政资金,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被相关资金主管单位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限制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
(六)存在欠缴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实行期间的路桥年票费,且在奖励申请审核时未缴清的情形。
(七)其他不宜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引才奖励的情形。
如引进对象被市委人才办或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撤销其分类评价结果的,由奖励发放部门追回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引进时间的界定。引进对象的引进时间以人才在首个我市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为准。由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能在我市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且从未在我市有过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记录的,引进时间则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首次在我市缴纳工薪收入所得税(合伙制机构合伙人个人经营所得税)的时间为准。创业类人才在创业前我市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记录的,引进时间则以所创办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分担。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人才所属镇(街道、园区)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其中市级财政供给的党政群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人才所属镇街(园区)为引才奖励申请提交时,引进对象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所在镇街(园区),或其在我市创办的企业注册地所在镇街(园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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