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解读:《东莞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设立审批,优化技工院校办学管理,促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东莞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6日
东莞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技工院校管理,促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
第三条 技工院校从办学层次分类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从办学性质分类包括公办、民办和行业办技工院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技工院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导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辖区内的技工院校管理工作。
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技工院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加强党对技工教育的全面领导,技工院校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公办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公办技工院校党组织按照隶属关系接受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民办技工院校党组织按照属地化原则接受办学地基层党组织领导。
第二章 院校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技工院校数量和规模,加强对技工院校的发展指导,学位供给超过市场需求的原则上不设立新技工院校。
第七条 申请设立技工院校,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办学经费、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设置标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举办者。
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过程中应当征求属地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初审不通过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全部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权限、时间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市、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举办者资格、经费来源、办学条件和办学方向等,严格把好校园校舍产权和安全关。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通过。不得降低审批门槛,不得超出职权范围审批。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应下达批复文件,同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批准同意设立技工院校后将审批相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经批准设立后,应根据办学性质依法到民政、市场监管或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民办技工院校办学事项变更、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公办技工院校办学事项变更、终止按照国家和省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招生、不得有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侵害学生及家长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根据自身办学能力和教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招生简章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技工院校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招生简章备案材料,完成备案手续后再予以公布执行。
技工院校对外公布执行的招生简章应当与备案的招生简章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民办技工院校应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不得在经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另行加收费用。学生入学时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经备案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技工院校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技工院校退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招收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技工院校不得以普通高中学校(班)等名义招收学生。
第二十条 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未经录取,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预录通知书,收取“预留学位费”;严禁利用中介机构非法招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招生乱收费和有偿招生。
第二十一条 严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校、校区、教学点等开展招生;严禁以总校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在私设的分校、校区、教学点开展教育教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技工院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技工院校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建立学籍档案。严禁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严禁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在校生学籍异动或注销管理,对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复学的学生认真进行核实认定,于学生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学籍异动申报。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技工院校应颁发经审核及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按国家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系列政策措施。资助政策包括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资助管理实行院(校)长负责制,应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和方式,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不得在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学生资助管理员,负责资格初审和公示、资金发放使用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确保学生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应规范资助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资助档案资料,确保有关账目和资料齐全,分年度、分班级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金应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或中职学生资助卡按学期发放,由技工院校在省、市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给受助学生。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教学的运行管理,建立规范完整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强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依据《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和《广东省技工院校特色专业目录》执行,并紧密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趋势,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
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认真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结合院校特色,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制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期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把校企合作作为基本办学制度,积极推进工学一体化教学,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实现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按规定配备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教师上岗资格。新入职拟任教师者在未取得相应资格前,不能单独带班教学,待获取教师资格或教师上岗资格后,学校方可聘其承担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鼓励技工院校聘任校外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技工院校聘任兼职教师应遵守《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23〕9号)等规定。
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按学期或学年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开设职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创新。
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留莞就业,面向用人单位开展本校毕业生满意程度调查,做好毕业生的岗位跟踪工作,提高留莞就业率。
第四十条 鼓励技工院校与其他技工院校、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等加强合作,共建共享信息平台,及时、依法将毕业生信息与企业需求进行匹配,促进技工院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第四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突出服务社会和产业发展的办学宗旨,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提高办学质量和毕业生留莞率。
第四十二条 鼓励技工院校加入技工教育联盟,借助联盟广泛对接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资源,进一步扩展和深化校企合作。
第四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技工院校应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办技工院校主要负责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承担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责任。民办技工院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主动对接属地相关部门,自觉接受当地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管等部门各项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等规定,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明确规定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安全生产等方面责任,防范实习实训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购买相应保险。
第四十六条 实行民办技工院校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制度,按照学校自查、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的程序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并综合各阶段检查情况,核定学校的年检结果,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检查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检查结果将作为推荐学校评优评先、资源资助、核定招生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技工院校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