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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东莞市顶尖人才支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6-06-25 11:2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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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顶尖人才支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2026年6月23日

  东莞市顶尖人才支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战略科技人才、产业高端人才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和“科创制造强市”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引进培养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群体,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促进人才与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顶尖人才,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在我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和“科创制造强市”建设过程中,对重点行业、产业、领域发展有重大引领推动作用的人才,包括:

  (一)顶尖人才一类,是指确认符合《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A类人才;经选拔认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突出贡献或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人才。

  (二)顶尖人才二类,是指确认符合《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B类人才;经选拔认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才。

  第三条  设立东莞市顶尖人才支持保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部门间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建,联合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价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顶尖人才支持保障办法有关事项。

  第二章  入选方式

  第四条  顶尖人才一类、二类需符合以下年龄条件〔以申报当年1月1日(含)计算周岁〕:顶尖人才一类人才应在70周岁(不含)以下,顶尖人才二类应在60周岁(不含)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5周岁(不含)以下的青年人才。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人才经市政府同意可将年龄限制放宽至75周岁(不含)。

  第五条  确认符合《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A、B类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由评价主管部门同步认定为顶尖人才一类、二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通过选拔程序认定为顶尖人才一类、二类:

  (一)在东莞市相关企业从事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前沿技术项目研究,在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上有重大贡献;

  (二)在东莞市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应用、技术转移、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成效突出、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有广阔发展前景;

  (三)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始创新上有重大突破,取得同行专家认可,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为东莞市相关院校或科研机构,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带头人或杰出人才的发展潜力;

  (四)在东莞市重点行业领域崭露头角,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具有成为该领域领军人才的发展潜力;

  (五)在莞工作期间在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或成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增选大会候选人,或入选“广东省顶尖人才计划”;

  (六)其他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作出重大贡献、具有发展潜力的其他人才。

  第七条  评价主管部门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精尖缺”人才,经市委、市政府采用“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确定为顶尖人才的,补贴标准可不受第十条限制。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顶尖人才一类、二类评审认定工作按年组织实施,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选拔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遴选目录清单。市委组织部会同评价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制定当年度遴选目录清单,明确当年选拔范围、要求等。目录清单经部门间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向相关部门发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评价主管部门)

  (二)评价主管部门推荐。评价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人选推荐工作,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及推荐类别,被推荐人填写《东莞市顶尖人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评价主管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责任单位:各评价主管部门)

  (三)提交材料。申报人依托评价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奖励证书、产品证书等)。(责任单位:各评价主管部门)

  (四)材料初审。评价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报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评价主管部门)

  (五)联合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复核,通过“信用东莞”平台和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部门意见的方式,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申报人是否存在不予资助的情况,申报人入选国家、省和市人才项目情况和在莞工作和创业的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部门)

  (六)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对评审对象的业绩、成果、贡献、综合素养、发展潜力、经济社会影响力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评分制,综合评价人才并提出建议人选。(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评价主管部门)

  (七)部门间联席会议研究。部门间联席会议对建议人选名单进行研究,确定入选名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评价主管部门)

  (八)报市政府审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入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选拔通过或选拔工作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不通过的,由对应评价主管部门负责告知申报人相应的结果和理由。(责任单位:各评价主管部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条  综合补贴。顶尖人才一类、二类经认定可申领综合补贴,税前标准为一类500万元,二类300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

  人才享受前款规定的补贴,不影响其享受我市其他生活、购房、科研等类型的资助(奖补)和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园区)〕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服务。顶尖人才作为负责人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符合《东莞市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实施办法》政策条件的,可纳入科技人才项目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的承接工作,针对依托我市单位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在实现入选后两年内凝练具体项目课题,在创新科研团队项目中通过名额单列的方式进行择优竞争,项目管理参照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支持纳入重大人才工程。支持顶尖人才参评各类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支持顶尖人才作为带头人组建科研团队。(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支持建设一流科研事业平台。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顶尖人才及团队成员,在职称、岗位、研究生招生、博士后进站等方面给予全方位保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建立顶尖人才常态化联络机制。各评价主管部门或人才属地的各镇(街道、园区)每年有计划地开展人才联络,对顶尖人才的诉求与建议及时解决和反馈。〔责任单位:各评价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园区)〕

  第十五条  积极提供家属就业服务。顶尖人才的配偶愿意来莞工作的,由市镇两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园区)〕

  第十六条  为加速集聚海内外顶尖人才,对于在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仅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青年基金项目A类)入选者,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相关补贴标准的200%配套资金资助,最高200万元,其中50%用于生活补贴(发放至个人),50%用于引才补贴(发放至用人单位)。

  人才、用人单位享受前款规定的资助,不影响其享受我市其他生活、购房、科研等类型的资助(奖补)和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顶尖人才一类、二类的服务期为5年,入选者应提交经用人单位盖章的承诺书,对服务期内在莞工作、申报诚信等作出承诺。(责任单位:各评价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服务期内,申报人每年须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用人单位每年对入选者的工作履职情况出具意见,评价主管部门对材料加具意见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委托专家对入选者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查评估合格人员的在莞情况,是否存在不予资助(奖补)的情况,核查后按标准发放当年补贴。如发现存在在莞时间不足、无正当理由工作进展缓慢等特殊情况的,可报送部门间联席会议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决定是否终止资助(奖补)。部门间联席会议会同各有关市级部门适时开展过程中绩效评估,对于作用发挥不够、成效不明显、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并停发资助(奖补),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评价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顶尖人才如更换在莞的工作单位,人才或用人单位应主动通知评价主管部门,由评价主管部门向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如离莞应主动申请终止。(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评价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顶尖人才在服务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停发综合补贴并按程序撤销其评选结果:

  (一)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评估的;

  (三)已离职且不在东莞市内工作的;

  (四)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违反道德规范等行为,引发重大舆情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不应当列入支持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顶尖人才或所在单位弄虚作假、违反诚信承诺的,部门间联席会议可以取消其入选及推荐资格,将其列入人才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人才退回补贴;顶尖人才及所在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人才奖项评选,不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奖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评价主管部门)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部门间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顶尖人才支持保障办法实施事项,研究每年的遴选目录清单,研究入选名单,对入选者适时开展考核评估,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拟定和发布顶尖人才的遴选目录清单;负责开展在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入选者配套资助工作;负责监督政策实施,定期监测评估实施效果,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部门、镇街(园区)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评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顶尖人才人选推荐工作,受理、初审申请材料,对用人单位每年出具的入选者工作履职情况出具意见,协助部门间联席会议对入选者适时开展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复核、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形成建议人选名单;会同评价主管部门核查入选者的在莞工作情况,是否存在不予资助(奖补)的情况;制定市级资金预算并报市财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助(奖补)名单和市级资金下达至各镇(街道、园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综合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人才所属镇街(园区)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其中市级财政供给的党政群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人才所属镇(街道、园区)以人才所在用人单位的登记地为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金支持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市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道、园区)严格落实属地人才服务、政策资金拨付等责任。人社分局负责制定本级资金预算;财政分局负责按规定审核、批复本级资金预算决算,按规定办理资金指标下达,由人社分局拨付市级及本级奖励资金至申请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能配合对建议人选进行安全信用审查,核查是否存在不宜享受补贴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评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2025年9月30日印发的《东莞市顶尖人才支持保障实施办法》(东组通〔2025〕18号)同时废止。2025年经分类评价确认符合《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2025年度)》的A类、B类人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作出的认定及补贴,除另有规定外,不因本办法有效期届满而不受本办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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